| 违反环评审批验收规定的处罚程序
1、审核立案,组成三人以上的审议委员会,确定一人负责。
2、全面调查案件,公正、客观地收集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群众意见、现场勘验记录、监测报告、鉴定结论等),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罚意见,提交案件审议委员会审理决定。
3、案件审议委员会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议,确定需处罚的,由环保局法人签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公章后5天内送达当事人或有关单位。
4、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处罚决定书达之日起15天日内,向上级环保局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上诉。
5、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处罚决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