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污费征收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排污费行政标准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环保总局令第17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64号《关于排污费行政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总局财综〔2003〕38号《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6、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3〕100号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7、保山市政府保政发〔2003〕128号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