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污收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
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排污量核定
(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察性监测计划,经审核后交监测站实施;
(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及有关材料,核定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3、核算排污费
(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
(2)根据日常现场监察和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四项收费”的征收额。
4、依法征收
(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7天内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
(2)对逾期未缴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3)对限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解缴国库
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7、排污费减、缓、免
(1)排污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按规定报批减免;
(2)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排污费核算有误的,由监察人员纠正;
(3)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批准,在批准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8、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的一切文件资料、票据等均按规定整理归档。
9、排污费按月或季或按年征收,缴费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在7天内交付排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