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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工作程序
日期:2004-3-18  责任编辑:  阅读次数:
 

排污收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

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排污量核定

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察性监测计划,经审核后交监测站实施;

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及有关材料,核定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3、核算排污费

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

2)根据日常现场监察和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四项收费”的征收额。

4、依法征收

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7天内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

2)对逾期未缴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3)对限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解缴国库

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7、排污费减、缓、免

1)排污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按规定报批减免;

2)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排污费核算有误的,由监察人员纠正;

3)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批准,在批准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8、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的一切文件资料、票据等均按规定整理归档。

9、排污费按月或季或按年征收,缴费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在7天内交付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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