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局长致词组织机构环保信息规划计划政策法规环境管理环保科技自然生态环境监察县区简介
云南省“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日期:2004-4-1  责任编辑:  阅读次数:

云南省“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指标解释

 

一、环境质量指标(36%)

(一)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可吸入颗粒物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计算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

式中:C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Ci为i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

可吸入颗粒物年浓度平均值计分权重为6分。年均值≤0.04毫克/立方米,得6分;年均值≥0.10毫克/立方米时,满分3分;年均值≥0.15毫克/立方米,得0分。计分公式:

3(0.15-X)/0.05              0.10≤X≤0.15

3+3(0.10-X)/0.06         0.04≤X≤0.10

式中:X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单位:毫克/立方米。

备注:若监测采用“五日法”,监测项目为总悬浮颗粒物,则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的计分权重为5分。年平均值≤0.08毫克/立方米,得5分;年平均值≥0.20毫克/立方米,满分2分;年平均值≥0.30毫克/立方米,得0分。计分公式:

2(0.30-X)/0.10              0.20≤X≤0.30

3+2(0.20-X)/0.12           0.08≤X≤0.20

式中:X为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单位: mg/m3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见第三部分)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一1996)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册 大气和废气部分)》

 

(二)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硫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计算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

 

式中:C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Ci为i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

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5分。年均值≤0.02毫克/立方米,得5分;年均值≥0.10毫克/立方米,得0分。计分公式:

5(0.10-X)/0.08

式中:X为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单位:毫克/立方米。

备注:若监测采用“五日法”,则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的计分权重为4分。年平均值≤0.02毫克/立方米,得4分;年平均值≥0.10毫克/立方米,得0分。计分公式:

4(0.10-X)/0.08

式中:X为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单位: mg/m3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见第三部分)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册 大气和废气部分)》

 

(三)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氮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计算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

 

式中:C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Ci为i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

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5分。年平均值≤0.04毫克/立方米,得5分;年平均值≥0.08毫克/立方米,得0分。计分公式:

5(0.08-X)/0.04

式中:X为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单位:毫克/立方米。

备注:若监测采用“五日法”,则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的计分权重为4分。年平均值≤0.04毫克/立方米,得4分;年平均值≥0.08毫克/立方米,得0分。计分公式:

4(0.08-X)/0.04

式中:X为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单位: mg/m3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见第三部分)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一1996)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册 大气和废气部分)》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一1999)Ⅲ类水质标准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3-93)Ⅲ类水质标准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2.计分方法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达标率为100%,得6分;达标率≤80%,得0分。计分公式:

6(X-80)/20

式中:X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单位:%。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水质监测数据由环境监测部门提供,取水量数据由供水部门提供。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见第三部分)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一1999)

(3)《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3-93)

(4)《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册 地表水和废水部分)》

 

(五)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包括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两方面。

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水体及断面或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

1)计算断面(点位)的水质达标率

断面(点位)水质达标率是认证断面(点位)监测达标频次占各认证断面(点位)监测总频次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2)计算同一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

由同一功能水体不同断面的水质达标率计算该功能水体的平均水质达标率。

3)计算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由不同功能水体的的水质达标率计算。

4)出入境河流的水质变化

省内暂不考核。

2.计分方法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达标率为100%,得6分;达标率≤60%,得0分。计分公式:

6(X-60)/40

式中:X为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见第三部分)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一1999)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一89)

(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5)《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册 地表水和废水部分)》

 

(六)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

式中:LAeq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LAeqi为第i网格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n为网格监测点总数。

2.计分方法

区城环境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平均值≤56dB(A),得4分;平均值≥62dB(A),得0分。计分公式:

4(62-X)/6

式中:X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见第三部分)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三册 噪声部分)》

 

(七)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结果,按其路段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计算公式:


式中:LAeq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LAeqi为第i路段监测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Ii为第i路段的长度,单位:m;

n为全市当年监测的考核路段总数,单位:条。

2.计分方法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平均值≤68dB(A),得4分;平均值≥74dB(A),得0分。计分公式:

4(74-X)/6

式中:X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见第三部分)

(2)《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三册 噪声部分)》

 

二、污染控制指标(25%)

(八)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及清洁能源使用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包括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和清洁能源使用率两个方面。

烟尘控制区,是指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及饮食业和集体饮事的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锅炉、炉窑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区域。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系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按照台眼计使用清洁能源的锅炉(大于等于0.7MW)和窑炉数占锅炉(大于等于0.7MW)和窑炉总数的比例。

2.计分公式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计分权重4分。覆盖率达到100%,得4分;覆盖率≤30%,得0分。计分公式:

4(X-30)/70

式中:X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单位:%。

清洁能源使用率计分权重为1分。清洁能源使用率≥30%,得1分;使用率为0时,得0分。计分公式:

Y/30    (大于30%按30%计)

该项指标的总计分公式:4(X-30)/70+ Y/30

3.操作解释

烟尘控制区内的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和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座、眼)计算,分别有95%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达标的部分,其排放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各种窑炉、≥0.7MW(l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以台(座)计算,分别有9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监测与统计

1)各城市必须建立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档案台帐,包括型号、生产厂家、燃料种类、容量、烟囱高度、启用时间、安装位置、使用方式、消烟除尘设施、环境管理手续等。

2)新建烟尘控制区,对其区内的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窑炉和≥0.7MW(l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由环境监测站进行全部监测;上一级监测站随机抽测总台(眼、座)数的10%(指四级站监测时,由当地三级站抽测;若监测工作由三级站承担,则不需抽测。),并分别计算其排放的烟气黑度达标率和烟尘浓度达标率。燃气锅炉和<0.7MW(l吨/小时)的燃煤、燃油锅炉只测黑度,不测烟尘浓度。电热锅炉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均不测。要求于当年年底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烟尘控制区标准和建设烟尘控制区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市政府于当年年底前正式批复。

(3)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每年复测一次,复测以单个烟尘控制区为单元进行,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复测率要求达到100%。窑炉和≥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复测率要求达到100%。上一级监测站随机抽测规定复测总台(眼、座)数的10%(指四级站复测时,由当地三级站抽测;若复测由三级站承担,则不需抽测。),并分别计算烟气黑度烟尘浓度抽测达标率。

当年投入运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窑炉和≥0.7MW(l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必须100%监测;新建的〈0.7MW(l吨/小时)的锅炉只测黑度,并分别纳入该烟控区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达标率的计算。

复测、抽测结果,凡有一项达不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扣除该达标区面积。

(4)新建烟尘控制区要求提供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含监测结果)、抽测报告、验收意见和批复文件。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监测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PB3-1999);

(2)《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3)《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国务院环委会1987年7月21日颁发);

(4)《城市烟尘控制区验收、复查办法》(待发)。

 

(九)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2.计分公式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计分权重4分。达标区覆盖率达到50%,得4分;覆盖率≤10%,得0分。计分公式:

4(X-10)/40

式中:X为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单位:%。

注:0、1、2类功能达标区按实际面积计算;

    3、4类功能达标区按实际面积的一半计算;

    在建成区以外的规划区所建的噪声达标区,不参与计算。

3.操作解释

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基本要求

环境噪声达标区系指依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技术规范》(GB/T15190-94)要求完成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经过强化环境噪声的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和环境管理措施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单位功能区域。

1)区域环境噪声的平均等效声级达到该区域所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

2)区域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达到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5分贝。

3)区域环境噪声和固定噪声源均需昼、夜分别监测,只有昼、夜均达到标准,才能视为噪声达标。

4)3类和4类区域的监测布点及数据处理方法,以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91号文件为准。

5)每一块环境噪声达标区应为单一功能,如所建的达标区中含2种或2种以上功能区域时,应按每一类功能区域单独评价、监测。由道路分隔为若干个自然块的属于同一功能的区域,可视为同一达标区监测、评价。

6)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并有针对该地区内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尤其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行政规定。

7)区域内对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要有具体、有效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及明确的管理规定。

8)对当年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组织建设达标区的单位要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验收报告和有关送审材料(包括建设达标区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相关社会背景条件;城市政府批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文件、图件;区域环境噪声和固定噪声源边界噪声的监测资料和相关图件;对固定噪声源、道路交通噪声、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措施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的有关规定,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包括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对该区内的固定噪声源的噪声水平进行随机抽样验收(抽样率不得低于20%,抽测固定噪声源的厂界噪声达标数占抽测总数的百分比,必须达于90%,否则按不达标计),如有必要,还可对该区的区域环境噪声进行全面复测;对送审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检查达标区的档案是否完整,各项管理规定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当有效。验收符合达标区基本要求者,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确认该区为环境噪声达标区。

对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监测部门要及时整理、统计和归档有关达标区的各种资料,要由专人管理达标区,要安装明显的标识牌,便于公众监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每两年组织有关部门复查(测)一次,复查结果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核认证,凡达不到达标区基本要求的区域,取消达标区资格。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监测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关于印发《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局  环控〖1994〗270号文及附件);

2)关于开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局  环控声〖1994〗024号);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

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7)《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8)《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

9)关于印发《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几个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局  环控声〖1996〗091号)。

 

(十)汽车尾气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汽车尾气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内的汽车年检尾气达标率与抽检汽车尾气达标率的平均值。

汽车年检尾气达标率,是指汽车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的市区汽车数占城市交通部门注册的市区汽车在用数的百分比。

抽检汽车尾气达标率,系指抽检汽车尾气达标的市区汽车数占抽检市区汽车总数的百分比。

 

汽车尾气达标率的计算公式为:

2.计分方法

汽车尾气达标率计分权重3分。达标率≥80%,得3分;达标率≤50%,得0分。

计分公式:

3(X一50)/30

式中:X为汽车尾气达标率,单位:%。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监测部门。

5.有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见第三部分);

(2)《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一93);

(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5一93);

(4)《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一93);

(5)《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GB/T3846-93)。

 

(十一)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系指城市市区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式中: “当年各工业企业处置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是“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加“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处置利用往年量”是“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加“处置往年贮存量”。

2.计分方法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计分权重为4分。处置利用率≥90%,得4分;处置利用率≤50%,得0分。计分公式:

4(X-50)/40

式中:x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半固体和高浓度液体状的废物的总量,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危险废物、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它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碱性废石除外),酸性和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其它废物包括污泥、工业垃圾等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垃圾包括机械工业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沙型等;食品工业的活性渣;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砖、瓦、碎砾、混凝土碎块等。污泥是指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处理中所排出的固体沉淀物(以干泥量计)。

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是指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或材料,生产出另一种产品或直接投入使用,如作农田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以及用其它方式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是指经安全填埋和焚烧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4.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5.相关技术文件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

 

(十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暂时只考核医院临床废物集中处置率。医院临床废物集中处置率,是指城市市区当年集中处置的医院临床废物量占当年城市市区医院临床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2.计分方法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计分权重为3分。集中处置率为100%,得3分;集中处置率≤20%,得0分。计分公式:

3(X-20)/80

式中:X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医院临床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医院临床废物。

2)危险废物处置,是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焚烧处置。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应执行有关的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如需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审批手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记录等资料。

4.数据来源

卫生部门和环境统计年报。

5.相关技术文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文件,环发(1998)89)。

 

(十三)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包括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和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计算公式同上式。

2.计分方法

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和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计分权重各为3分。

1)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得3分;排放达标率≤60%,得0分。计分公式:

3(X-60)/40

式中:X为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单位:%。

2)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按照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分别计算考核得分。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计分权重各为1分。排放达标率达到100%,的1分;达标率≤60%,得0分。计分公式:

(X-60)/40        (工业烟尘)

(Y-60)/40        (工业粉尘)

(Z-60)/40        (工业二氧化硫)

式中:X、Y、Z分别为城市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工业废水、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统计范围、排放量及达标量的界定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2)监测要求见环境监测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5.相关技术文件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有关行业排放标准

4)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

5)关于执行2001年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环发[2001]147号)

 

三、环境建设指标(25%)

(十四)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及回用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污水回用率,是指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污水量占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水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2.计分方法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及回用率计分权重为5分。其中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计分权重为4分;处理率≥60%,得4分,处理率为0,得0分;计分公式: 4X/60。污水回用率计分权重为1分;回用率≥30%,得1分,回用率为0,得0分;计分公式:Y/30(大于30%按30%计)。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及回用率总的计分公式:

4X/60+Y/30

式中: X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单位:%;

Y为城市污水回用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指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并达到与受纳水体功能相应的排放标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

2)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是指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中的生活污水排放量。其产生量可按照生活用水量的80%折算。

3)二级处理指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等生化处理工艺及其由此衍变出的AB法处理工艺及相应的处理设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4)出水水质达不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的,处理量按零计。

5)污水回用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经过进一步的深化处理后达到相应使用功能水质要求,再用于城市绿化、市政、清洁、工业、建筑的中水。污水回用需建有专门的回用管网和设施,从污水处理厂直接用于厂区绿化和农灌等不能计入回用量。车辆运输的不计入回用。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按照水功能区划作为景观水体的城市内河作为景观用水,其水质达到《再生水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CJ/T95-2000)》的,可计入回用量。

4.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和有关统计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规范》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再生水用于景观用水标准》(CJ/T95-2000

 

(十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2.计分方法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计分权重5分。处理率≥80%,得5分;处理率≤10%,得0分。计分公式:

5(X-10)/70

式中:X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生活垃圾一般处理和简易处理不计。

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三种符合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处理方法,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以及经分选、消毒、加工利用的生活垃圾量均计算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

3)卫生填埋是指按卫生填埋工程技术标准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垃圾处理方法,其填埋场地具有防止对地下水、环境空气等周围环境污染及防止沼气爆炸的设施,并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有别于裸卸堆弃和自然填埋等可能污染环境的方法。

4)焚烧是指在一定温度下,生活垃圾经自燃或助燃的方法焚烧,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处理方法,其产生的热能可以加以利用。

5)堆肥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按一定形状,控制适当温度,使垃圾在堆中发酵、生物分解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方法。

6)对于卫生填埋场所和焚烧厂,应具有项目批文、环评、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

4.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l7一88)

2)《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一87)

3)《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

4)《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综合计划司1991)

5)《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一52一95)

6)《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2001)

 

(十六)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1.指标定义与计算公式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指建成区内一切用于绿化的乔、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建城区总面积的百分比。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包括园林绿地以外的单株树木等覆盖面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航空遥感技术或调查方法测量的数据为准(无条件的地方可按原计算方法计算)。

计算公式:

 

2.计分方法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计分权重为5分。绿化覆盖率≥40%,得5分;绿化覆盖率≤10%,得0分。计分公式:

5(X-10)/30

式中:X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单位,%。

3.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统计部门。

4.相关技术文件

《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综合计财司1991年)。

 

(十七)生态建设

暂不考核。

 

(十八)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是指城市地区(含所辖县及县级市)所拥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总面积占城市地区(含所辖县及县级市)国土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2.计分方法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计分权重4分。覆盖率≥8%,得4分;覆盖率为0,得0分。计分公式:

4X/8

式中,X为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地方级(含省、地(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面积。

2)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经省、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3)森林公园是指经林业部或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建立的国家级和省、市、县级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4.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统计资料。

5.相关技术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3号)

3)《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4)《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部

5)《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建设部

 

四、环境管理与发展指标(12%)

(十九)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当年城市地区环境保护投资占当年城市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2.计分方法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计分权重为4分。投资指数≥2,得4分;投资指数为0,得0分。计分公式:

4X/2

式中:X为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单位:%。

3.操作解释

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下述两方面:

1)环境污染治理投入

包括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投入两类,每一类又可按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等六项治理投入。

污染源治理,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运营过程中对污染的控制和治理,重点是污染源治理。

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是指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而进行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公益性污染治理等,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和河道、湖泊清淤和整治等,但修路、建桥、防洪等工程不应计入。

2)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4.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5.相关技术文件

《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投资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财发[1999]64号文。

 

 (二十)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率

该项指标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计分权重为5分。暂不考核。

 

(二十)环境保护机构建设

1.指标定义

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是指城市所辖地区内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设情况。

2.计分方法

1)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分值权重3分。

2)城市所辖县全部为一类县和二类县情况下,若城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区、县、县级市,均建立了独立环境保护机构的得3分,部分或全部末建立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则不得分。

3)城市所辖县有三类县和四类县情况下,若城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区、县级市和一、二类县全部建立了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得1分;全部或部分末建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不得分。

 

4)在城市及所辖区域内区、县级市和一、二类县全部建立了独立的环境保护机构(即已得1分)的前提下,三、四类县环保机构建设得分,按下式计算:

3.操作解释

1)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是指作为该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并有独立的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市所辖的区由市派出环保机构的,视为机构健全;如派出机构仅为环境监理性质的,视为机构不健全。

2)“末独立”机构是指不直接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而隶属于政府的某一职能部门或与其它部门合并设置的环保机构。

4.数据来源

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统计。

 

第二部分  考核范围

 

1.城市地区:城市的行政区划范围。包括城区、郊区和市辖县(含县级市)。

2.城市市区:包括城区、郊区,不包括市辖县(含县级市)。

3.建成区面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以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郭线所能包括的地方,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十五”期间城考考核的建成区面积,是指市区建成区面积。

4.大中城市:按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规模分组

1)超大城市:200万人口以上;

2)特大城市:100至200万人口;

3)大城市:50至100万人□;

4)中等城市:20至50万人口;

5)小城市:20万以下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