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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日期:2004-4-2  责任编辑:  阅读次数: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工业炉窑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

指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

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

4.1.1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1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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