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环保行风建设和行政管理,以严谨的工作作风,热情的工作态度和熟练的业务水平,依法行政,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追究制度。
(一)工作疏忽责任追究:
1、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或知情不报造成差错;
2、工作人员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造成差错。
(二)服务态度责任追究:
1、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与当事人争吵或被投诉的;
2、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未按规定承诺时限办理或被投诉的;
3、工作人员语言不文明,使用服务禁语被投诉的。
(三)主观意识责任追究:
1、工作人员违反办事程序和规定,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
2、各科室负责人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的;
3、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服务对象索取和收受现金、礼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或刁难办事群众;向服务对象提出请吃、请玩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责成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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