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 密 制 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法规、规定保护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确定环境保护工作秘密的密级具体规定:
(一)机密级事项
1、泄露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信息;
2、泄露会对军事设施构成严重威胁的信息。
(二)秘密级事项
1、泄露会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信息;
2、泄露会给外交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国家其它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机密文件、电报及各种图纸、资料,分别由局办公室和档案室收发人员管理。借到科室办理和使用的,由科室内部收发统一管理,使用和办理完备后交局档案室,不得长期放在个人手中。
第五条 秘密文件、电报、资料,不得随便放在办公桌上。
第六条 不准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如工作需要,须经局领导批准。
第七条 不准随意复印秘密文件,凡属绝密级和注明不准复印的上级公文等有关材料,一律不准复印。
第八条 不携带秘密文件、电报、资料等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第九条 在普通传真、电报和私人通信中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条 在涉外工作中,携带秘密材料必须经保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办公室或档案室登记保管。
第十二条 对局的环境保护网站加强管理,上网的信息、材料必须经局领导审查,严防失泄密。
1、严格执行上级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不得将计算机名、登录密码泄漏给非网络管理人员。
2、不得在开发的计算机系统上加工、贮存、传输、传真秘密信息。需要加工、贮存、传输传真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3、不得擅自下载、外传网络数据,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由领导批准。
4、计算机必须专人负责管理、专人操作。不得由社会服务部门维修、维护。
5、与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不得贮存文件资料。所制作的文件资料,待制作完备后,另存在移动盘上妥善保管。
6、局机关所使用的移动盘,由办公室登记编号,严格管理,防止失泄密。
第十三条 销毁秘密、公文、材料,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销毁,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在工作过程中废弃的底稿和不需要的文字材料等随手在碎纸机中销毁。
第十四条 如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市委保密局。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2005年8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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