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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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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1、            市局领导对本系统内的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置和报告负责,并督促全市环保系统认真做好向各级政府、省局的紧急重大情况的报送工作;

2、              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包括:

  (1)     由于人为因素引发的重大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影响较大的事件;

2)火灾、水灾、地震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

3)人为造成生态破坏的事件;

4)重大的水、气、固体废物、噪声等突发事件和污染案件;

 (5)核放射源使用、贮存的污染事件和丢失和失控的事件;

6)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

3、            凡有紧急重大情况发生,在及时做好妥善处理工作的同时,在6小时内及时准确的向市政府和省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可先用电话报告主要情况,再书面不管祥情。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备。;

4、            对紧急重大情况得报送要视不同情况,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后确定报送程序、范围和形式。

      5、各科室、队、站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对可能引发紧急重大情况苗头性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调查研究和分析,及时采取对应措施,把工作做在前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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