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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 |
办事程序 |
申报资料 |
承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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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1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
受理、审查、实地踏勘拟选厂址、出具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登记表的意见 |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②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③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
④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⑤县(区)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⑥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采纳说明;
⑦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
自接到环评报告之日起(1)报告书60个工作日内审批;(2)报告表30个工作日内审批;(3)登记表15个工作日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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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
受理、审查、实地踏勘拟选厂址、出具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登记表的意见 |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②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③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
④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⑤县(区)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⑥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采纳说明;
⑦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
自接到环评报告之日起(1)报告书60个工作日内审批;(2)报告表30个工作日内审批;(3)登记表15个工作日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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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跨县(区)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
受理、审查、实地踏勘拟选厂址、出具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登记表的意见 |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②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③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
④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⑤县(区)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⑥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采纳说明;
⑦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
自接到环评报告之日起(1)报告书60个工作日内审批;(2)报告表30个工作日内审批;(3)登记表15个工作日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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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
新、扩、改建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及落实其他环保措施。试生产前提出试生产申请,试运行3个月后,申请竣工验收监测,填报“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竣工验收申报表 |
①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③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工程验收报告、“三同时”环境监察报告等资料);
④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⑤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表(含审批建设内容)。 |
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试生产审查决定或安排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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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级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 |
企业按要求定期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数据,经审核,合格者予以年检登记;新申报者,按总量控制原则发放许可证。 |
①排污申报登记表
②当年监测报告
③环境监察报告
④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检表
⑤许可证副本 |
年检登记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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