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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十一五”期间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新闻日期:2007-4-13  责任编辑:  阅读次数:  新闻作者: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十一五”期间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保环发[2007]29

 

各县、区环保局(城建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环保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国家和云南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云环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据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国家和云南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十五”期间持市级排污许可证企业排污总量数据及各行业排污量估算,经与各县区核对和征求意见,确定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含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省控和市控企业”)。现将“十一五”期间市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列入国控、省控企业,各县区环保部门要按照省《通知》要求,及时采集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污染治理、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将国控、省控和市控企业作为监督性监测的重点,并按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要求,加大监测力度,切实做好污染源监测工作。

三、所有国控、省控和市控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测和监控系统,并与各级环保部门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企业上传环保部门的数据应通过环境监测部门校验合格并符合省、市级环保部门有关数据传输的规定。

四、国控、省控企业一律由省级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市控企业一律由市级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各国控、省控和市控企业根据《云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到省级、市级环保部门申领、换证,不属于国控、省控和市控企业的到各县区环保部门申领、换证,请各县区将市控企业名单发所辖企业,并督促做好“十一五”排污许可证申领、换证工作。

五、各县区要根据各地实际,列出县、区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附件:1、“十一五”期间保山市列入国家和云南省重点监控的企业名单

2保山市“十一五”期间列入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00七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重点   企业  通知

抄送:省环保局,市政府办、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市环境监测站。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4月12印制

 (共印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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