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局长致词组织机构环保信息规划计划政策法规环境管理环保科技自然生态环境监察县区简介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方针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1、国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审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组织对市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三)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和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及电磁辐射环境安全工作;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实施监督;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市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环境问题;组织调查处理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纠纷;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
  (四)统一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新建自然保护区的审查、呈报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对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控制、污染集中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负责促进和监督实施清洁生产,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课题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全市重点区域、流域和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隆阳区范围内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征收及全市排污费征收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市级排污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保山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定期公布重点城市(镇)环境质量状况。
  (九)负责指导各县(区)环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对县(区)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实施“双重管理”;承当对县(区)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的工作,对县(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指导社区环境建设。
  (十)负责组织辖区内对外环境科技合作、环境宣传教育及环境信息交流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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